“我只是想贷款啊!”中路铺一女子为贷款刷流水,沦为电诈“工具人”
2024-10-23 10:22:3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马志军 | 作者: | 点击量:11371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彭孟强)“全新流水贷秒放款,只要银行流水够即可贷款,不花一分钱公司帮你做包装”这样的贷款广告一定要小心,天上不会掉“馅饼”一不小心就掉入“陷阱”最后不仅贷款办不成,可能还会沦为电诈“工具人”。

4月,马某(女,31岁,中路铺镇人)因急需用钱,想在网上进行贷款。犯罪嫌疑人范某(男,35岁,长沙县人)冒充贷款公司业务员,表示可以帮马某办理贷款,但因马某银行流水过低,不能放贷,需要做包装来提高流水。马某听信对方说法,同意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给对方“做包装”,即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对方进行转账

范某拿到马某的银行卡后,将卡号提供给其上线,用以转入涉诈资金,随后,范某利用马某银行卡和身份证登录手机银行,分多笔将涉诈资金转出。后余额15900元因银行卡限额无法再进行转账,范某要求马某去ATM机取现,马某以为是“刷流水”的步骤,为了成功贷款,只能依言而行,在范某陪同下前往银行,取现后交给等在银行外面的范某,完成资金转移。

后经民警依法查明,马某该张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。

10月19日,民警在掌握犯罪嫌疑人范某在长沙的落脚点后,经过连夜蹲守,于10月20日顺利将其抓获归案。

目前,犯罪嫌疑人范某因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
莲乡公安提醒您:

刷“流水”办理贷款、“黑户”办理贷款均不可信!银行卡、手机卡流入诈骗分子手中,将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工具,不仅无法获得贷款,还会涉嫌犯罪,得不偿失。办贷款要通过正规途径,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本人银行卡、手机卡、微信账户、支付宝账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。

相关法律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 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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